区司法局“四规范”提升全区人民调解工作

 为进一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依法治国”方略,区司法局以“四规范”为抓手,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起到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全区经济发展“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一是规范案件受理方式。由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委会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受理民间纠纷,认真制定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详细登记案由、双方当事人姓名等相关信息。对于村居调委会调解不了的疑难、重大、复杂纠纷或者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纠纷由村居调委会上报镇调委会受理。

 二是规范任职条件。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选派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员。对初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集中学习《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调解技能。

 三是规范制作卷宗。按照上级要求,人民调解组织使用统一的的人民调解卷宗、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通知书、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进行档案制作、装订、录入、归档工作。要求一案一档、字迹工整,并设置专门的文件柜存放调解案卷。

 四是规范做好回访。区司法局严格落实案件回访制度,对调委会上报的较复杂的矛盾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濒临激化的矛盾纠纷协议在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经常进行回访,对有激化苗头的,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及时上报,以巩固调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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