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11月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4年来首次大修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法共75个条文,修改或新增条文多达61个,改动之大,可见一斑,同时也说明修改行政诉讼法之必要。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有多处值得乐道,其中最值得一提的,就是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一方权益方面有突出表现。修改后的法律中明确了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具体要求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该法在管辖上作出新的规定,以提高法院判案的“抗扰性”,确保法院独立、公正审判。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此次修改以破解“民告官”困局为立足点,重点解决“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在诸多方面都作出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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