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管法的法”提交审议 立法项目来源分为5类

《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群众反映强烈的事儿

可列入立法计划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赵强 李肖肖

记者 宋晓珊

被称为“管法的法”的《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简称《条例》)提交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笃运作了关于《条例》的说明。

《条例》明确,地方性法规同上位法不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相抵触的不予批准,由设区的市修改后依照程序重新报批。

【“管法的法”】

上一部制定于15年前

蒋笃运在作说明时用现实情况表明了河南亟需一部“管法的法”。

2001年2月,河南制定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简称《程序规定》),实施15年来,对我省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有很多新期盼。

蒋笃运介绍,2015年年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着手《程序规定》的修改工作,并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经过两次审议,认为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后的《条例》日趋成熟,决定将《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焦点】

哪些事儿会被纳入立法计划?

雾霾严重,人们呼吁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电动车横冲直撞,交通拥堵难治,人们呼吁对电动车管理立法;农民工每到年底就容易被拖欠工资,人们呼吁对规范用工市场立法……

《条例》第9条把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来源分成了5类,包括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立法后评估中反映问题较多、应当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立法后评估中反映问题较多、应当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事关重大公共利益、执法事件迫切需求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和上位法“打架”咋办?

《条例》对设区的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抵触”情形作了界定,地方性法规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为抵触:超越立法权限;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违反该规定;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违反上位法的基本原则。

《条例》称,省人大常委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相抵触,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蒋笃运说,《条例》修改了对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处理制度。以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上位法相抵触为尺度,处理方式分为两种情况:不抵触的四个月内予以批准,抵触的不予批准,由设区的市修改后依照程序重新报批。

此外,对报批的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同上位法是否抵触争议较大的,可以进行个别条款单独表决。

(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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