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临近春节,一些不法分子开始活跃,他们将作案目标瞄向了农村的老年人,南阳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刘子国讲述了他的办案经历,以此提醒广大群众擦亮眼睛,勿贪图小利,勿轻信他人,拒绝诱惑、谨防上当。
“那是在2014年10月份,我们庭里接到了一起上诉案件,方城县一名妇女魏某兰因犯诈骗罪被判刑8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后来,她以原判量刑过重,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有投案自首情节,二审愿意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刘子国讲道。
当时,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熊某兰等人的犯罪事实主要有四件:2012年11月27日中午,被告人熊某兰与丈夫郭某、女婿王某凯及王某强、马某预谋诈骗,郭等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来到方城县古庄店乡与杨楼乡交界处,由马某放风,王某凯假冒药商和当地村民韩万峰搭话,称高价收购药材;郭某假冒路人凑上前去,拿出一颗“胖大海”让王某凯辨认,该王诈称此为长白山名贵药材,愿意以每颗80元的价格收购。
此时,王某强假冒郭某的亲戚恰巧路过此处,郭某就对王某强说通过关系能在医院以每颗50元的价格购买,并当即打电话给冒充医院人员的熊某兰。二人的通话故意让韩万峰听见,引诱其出钱合伙做生意。韩万峰信以为真,从家中取出2万元现金交给郭某,接过钱的郭某和王某凯、王某强迅速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马某则乘公共汽车逃跑。
2012年12月23日上午,郭某、王某凯、王某强驾驶两辆摩托车到方城县杨集乡高速引线附近,以同样的方法诱骗古庄店乡村民常付来,熊某兰冒充医院人员配合行骗,被常付来识破真想,假装同意拿出3万元合伙做生意,而后悄悄报警,郭某、王某凯、王某强发现后立即逃跑。
2012年12月31日上午,郭某、王某凯、王某强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到方城县杨集乡大何庄村小何庄组,以同样的方法诱骗当地村民高庆彬,熊某兰冒充医院人员配合行骗,骗取高庆彬现金3000元。
2013年1月5日上午,郭某、王某凯、王某强伙同他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到方城县杨集乡街上,遇到当地村民朱保顺,三人以同样的方法实施诱骗,熊某兰冒充医院人员配合行骗,被警方及时赶到将郭某、王某凯、王某强抓获。
案发后,郭某、王某强、王某凯、马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韩万峰2万元、高庆彬3千元,后分别被判刑,涉案的熊某兰于2014年5月19日到方城县公安局古庄店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2.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审时担任本案审判员的刘子国与担任审判长的刑一庭庭长钱万强等组成合议庭,详细调阅了全部案卷后查明:熊某兰,女,1971年2月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户籍所在地方城县清河乡小谷庄村,住县城汉都华府小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9日投案,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合议庭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2.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已经全部退赔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刘子国回忆说,经查,熊某兰四次参与诈骗,在电话中冒充医院工作人员配合行骗,系其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她没有到现场,未参与分赃,作用相比同案犯较轻,在量刑时可以有所区别。
综合考虑到熊某兰有自首情节、未参与分赃、赃款已经全部退还被害人及在共同犯罪中较其他同案犯作用相对较轻等情节,社区矫正机构又同意对她进行社区矫正,可对熊某兰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农村老年人文化层次不高、心理防范能力低、辨识骗术知识不强、容易被利益诱骗等特点,几名成员组成团伙、分工合作,一步步使受害人进入设下的圈套。希望通过此案的影响,让大家尤其是留守老人们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要擦亮眼睛谨防忽悠。”(生俊东 王君杰 刘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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