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陵城:轻微刑案办理趟出“新路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5-11-27
分享:
“被告人于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3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期4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这可不是哪部新出的法庭戏下乡公演,而是发生在于集社区的真实一幕:由陵城区检察院依托派驻检察室提起公诉的于军危险驾驶案,借助法院“巡回审理”的方式正在社区活动中心拉开帷幕。
故事要从去年12月5日说起。当晚6点5分,家住陵城区于集乡的于军醉醺醺的开着私家车沿陵边路自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张村村口时,因酒后反应不及,与停在左转车道内的一车发生碰撞。经测验,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92毫克,对事故承担全责。
这样一起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在外人看来,“出庭讲讲话、法官敲敲槌”很快就完事儿了。可对陵城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薛莉来说,却绝非那么简单。
“这类案子虽说调查取证容易,但为顾及社会效果、减少矛盾冲突,我们还要兼职做好调解工作。”薛莉解释道,“加之轻微刑案数量庞杂,就成了套在公诉人头上的紧箍咒。”
“不简单”的另一层缘由,来自普法的压力。“农村不比城市,醉酒驾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有存在。如果案件能在案发地公开审理,无疑是一种效果极佳的普法方式。”薛莉说道,“但乡镇的派驻检察室不能办理刑案,派出法庭也不能审理刑案。案件审理要想获取好的社会效果,就必须突破这两层障碍。”
改变始于今年年初。在德州市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陵城区检察院初步构建起公诉部门依托派驻检察室起诉,交法院巡回审理的新模式,轻微刑案办理步入快车道。
“检察室办理参与起诉轻微刑事案件,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有很好的普法效果。”于军案的公诉人、边临检察室主任李功恩告诉记者,“从受理到起诉缩短了八九天不说,就近办案、就地普法,用身边事儿教育身边人的成效非常明显。”
记者在巡回审理现场看到,从合议庭开庭到宣读起诉书,再到法庭质证、最后陈述、案件宣判,整个过程耗时仅40分钟。前来旁听的群众虽有近百人,但庭审过程却十分安静,村民听得十分仔细。在对于军案当庭宣判后,法院随即又开庭审理了姜华交通肇事案,并将择日宣判。
“活这么大岁数,以前光在电视上见过法庭,这还是头一回在现场听案子。”在庭审现场,于集村的于光屯老人告诉记者,“以前也是光听人家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现在审案子就在家门口,看着身边儿的老熟人因为酒驾受罚,确实很受教育!”
意义不止于此。在庭审现场,记者注意到辖区司法所和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样在场。
“参与旁听可以提前熟悉被告人情况,以便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将其纳入矫正管理,实现审判、矫正和监管的无缝对接。”工作人员介绍道:“因为距案发现场较近,检察室亦可实现对公安执法的全程监督,提高了办案质量。”
据悉,为规范派驻检察室参与办理轻刑案件,德州市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公诉部门依托派驻检察室快速办理轻微刑案的实施意见》。仅在陵城一地,今年以来,3个派驻检察室就已办理轻微刑事案件23起,公诉部门人手少、任务重、压力大等问题得以有效缓解。
“实践证明,利用派驻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既可减轻公诉部门办案压力、锻炼基层队伍,也实现了社会矛盾的快速化解、修复了破损的社会关系。”陵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姜山彤说:“同时用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事儿以案释法、宣传法律知识,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促进了基层治理法治化。”
通联: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忠祥
扫一扫分享本页